旁边新建一栋楼房把自家房屋的光线挡得“死死的”怎么办?是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还是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案当然是维权因为法律赋予了人们“享受阳光的权利”。
刘某自1997年起至今,一直居住在牡丹江市东安区某小区二楼房屋内。2014年,某公司建设楼房项目,对刘某等九户居民房屋的采光造成遮挡,影响了他们的正常居住,致使房屋贬值。
7年来,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刘某多次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相关部门也多次进行协调,但因刘某等九户居民与某公司对房屋贬值具体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问题最终也没有得到解决。2021年4月,刘某一纸诉状将某公司诉至牡丹江市东安区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2万余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但双方始终僵持不下。法院依法委托评估鉴定公司,对本案日照遮光环境影响房屋价值的情况进行了评估,认定每平米补偿单价为650元,补偿总价为60808元。
法院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某公司不服,向牡丹江中院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中院维持了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责任编辑: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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