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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龙凤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2-07-18 17:10:46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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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盛夏季节,带渔具去江边垂钓是个不错的休闲方式,可是有人却因捕鱼被判了刑,这是怎么回事?

  2021年5月29日凌晨1时许,王某在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凤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内,使用地笼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扣押了地笼及捕获的水产品31.7公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黑龙江水产研究所鉴定,王某捕鱼使用的“地笼”属于散布倒须笼壶类,学名为定置串联倒须笼,网目尺寸0.5cm。根据《黑龙江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有关问题的规定》,“地笼”是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属于禁止使用的渔具。因“地笼”孔眼细小,幼鱼、幼虾进去后很难逃脱,对鱼类资源的破坏无法估量。

  2022年6月17日,大庆市龙凤区法院对被告人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前,法官耐心地对王某进行释法析理,让他进一步认识到自己错误的行为和对环境的危害性,王某表示不会再犯。经审理,王某违反我国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依法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王某拘役二个月。同时,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地笼四个,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广大群众一定要树立法律底线思维,自觉保护生态环境,为构筑水更绿、山更青、天更蓝的绿色龙江贡献自己的力量。

责任编辑:郭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