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和业主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业主为了保持环境整洁,顺利开展公共事务,维护公共区域安全和秩序,于是就聘请物业为业主的居住提供服务,提高业主的日常生活质量。可是物业的服务也有不尽如人意的时候,此时的业主该如何处理,一直默默忍受?积极与物业沟通改进?协商无果之后又该怎么办?
2020年6月1日,东宁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由该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履行期限一年。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进入小区提供服务,后因物业公司未能完全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小区业主委员会便要求物业公司撤出小区。双方协商无果后,小区业主委员会将物业公司诉至东宁市法院。

承办法官主动前往该小区调查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双方之间的矛盾焦点为原告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要求被告撤出小区。被告认为,业主已享受了其提供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也达到标准。
承办法官认真倾听双方意见后,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引导业主们合理表达诉求,并就业主们反映的公共设施破旧、物业服务态度不佳、卫生环境管理差等问题向物业公司进行反馈核实,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讲解、普法,促使当事人达成共识、进行调解。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物业管理合同》,被告撤出该小区。
物业合同是基于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的,业主和物业公司应该采用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希望物业和业主共同营造美好和谐友爱的家园。
责任编辑: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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