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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病多年,能否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
2023-01-29 14:59:44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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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若不离不弃

  我必生死相依

  这是多少言情剧中的经典台词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

  夫妻双方缔结婚姻本应

  互相帮助、互相扶持

  日前

  大庆市龙凤区法院审理了

  一起婚内“扶养费”纠纷

  关系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我们一起去看看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4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妻子张某患有糖尿病,需要长期服药,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2022年,李某一直在外务工,张某独自在家生活,生活完全由其家人照顾。由于双方沟通较少,又因张某罹患糖尿病住院,难以支付生活费、住院费,两人积怨不断加深。2022年11月末,张某将丈夫李某诉至大庆市龙凤区法院,请求支付扶养费。

  法官在全面了解了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情况后,考虑到本案原告张某确实身患糖尿病,需要长期就医,且正在住院,处境十分艰难,确实应当得到帮助,便决定着重对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化解矛盾。

  

  法官首先明确了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接下来,法官又以情、理、法结合的方式对此事进行调解,向李某说明张某目前的处境与困难,细心解释张某长年一人生活的不易,劝说李某应该主动履行扶养义务。李某在听过法官的劝说后表示,自己平时确实对妻子关心不够,未能理解妻子因生病和与自己长期分离而产生的痛苦,也没能体会这些痛苦带来的生活上的艰难。自己外出打工就是为了让家人更好的生活,承诺一定会给妻子相应的生活费。

  经过法官不懈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由李某给付张某生活费每月3000元。张某激动地说:“王法官一下子就解决了我们的心病,真是太感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责任编辑:郭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