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8月31日电 代管财物不归还,老邻居翻脸。法院认为,保管没有约定期限,当事人可随时领取代管物。
年近70岁的魏老太与冯刚原是邻居。1998年冯刚调到外地工作,将1999年7月到期的面值7万元的国库券,委托魏老太代为保管并到期取出。钱款取出后,冯刚回到哈市,魏老太在将国库券利息交给冯刚的同时,以暂借为由将7万元钱留下,并在同日出具了一张收条,上面写明“收到冯刚寄存的人民币7万元”。事后,冯刚多次向魏老太催要未果,遂将她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冯刚与魏老太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成立。冯刚寄存在魏老太处的7万元,双方没有约定保管期限,冯刚可以随时领取。对冯刚要求魏老太返还其保管7万元人民币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要求魏老太在判决生效5日内返还冯刚7万元。
一审判决后,魏老太不服,向市法院提起上诉,日前被市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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