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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职工档案材料丢失后可以补办
2005-11-15 09:36:52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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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11月15日电 为保证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依据《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近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程序》。

  六类档案丢失可补办

  《程序》规定,招工、分配和安置材料,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材料,学历和岗位技能(职称)材料,档案工资材料,调转中形成的人事、工资介绍信和社会保险关系材料,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材料等六类档案材料丢失,可以进行补办。

  补办这些材料分别需要不同的相关证明。补办初始就业手续,应提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会员证”或“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原始证件、用人单位招工时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以及原始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补办学历材料,则需要本人提供毕业证书、毕业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校档案机构盖章的毕业成绩单复印件。

  企业如无法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的,单位应负责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形成会议纪要,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及企业主要领导签章;提供两名以上同期参加工作知情人证明,并提供证明人档案;出具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及养老保险手册。

  补办档案需公示

  丢失损毁职工档案负有责任的单位应向所在市或者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补办认定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职工履历、丢失损毁的原因,补办依据(有效材料)及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申请单位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建立档案目录,负责组织收集补办认定应提供的有关凭证、证明材料,并提供申请补办认定档案职工的户口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本人户籍底案和个人补建档案的履历自述材料,并携同职工本人到所在市或者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补办认定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补办认定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单位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在申请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补办认定手续。

  因本人原因丢失档案不予补办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即为受理补办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补办认定申请3个工作日内,委托企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办认定手续。

  另外,企业申请时应提供营业执照、参保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提供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由于本人原因造成档案丢失损毁的不在此次补办认定范围之内。

责任编辑:朱丹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