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5月22日讯 为有效地保护和利用职工档案,哈市制定了《哈市职工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建立个人档案,用人单位若无故扣留职工档案,将可能被处以最高2万元罚款。
《办法》规定,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变动工作单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户口所在地的档案代管机构。哈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建立个人档案,并指定专人、设立专库(柜)管理档案;用人单位要在档案内登记职工的工作变动、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情况;破产或转制企业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个体经济组织雇用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或是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将档案移交给具备档案保管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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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