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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灾区务工人员返乡享受带薪假 给交通补助
2008-05-28 18:30:29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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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28日讯 (记者 印蕾 ) 记者从省劳动部门获悉,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今日出台《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期间社会保障和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对从地震灾区来我省的务工人员,我省各地劳动部门将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带薪年休假规定,对家庭受灾本人要求返乡的,将安排其带薪休假,并按时足额发放休假工资;同时给予返乡人员发放交通费用补助。

  《通知》共对从地震灾区来我省的务工人员可享受的9项社会保障和就业援助措施做出具体规定:

  公益岗位·优先安置

  《通知》要求,我省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开辟就业岗位,收集一批适合灾区务工人员的岗位信息,积极与灾区劳动保障部门联系,将岗位信息送到灾区。公益性岗位可优先安置灾区务工人员,安置人员享受相应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在本辖区内开发的就业岗位也将优先安置其就业。

  职业介绍·免费服务

  对于来自地震灾区的务工人员,我省各地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将为其设立就业绿色通道,开辟就业直通车,免费提供岗位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于岗位无特殊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推荐其就业。

  职业培训·享受补贴

  地震灾区来我省务工人员将与我省各类失业人员享受同等的职业培训补贴待遇,并将优先安排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同时还将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培训后享受优先安排就业的待遇。

  灾区技校生·免收学费

  对目前在我省高校就读的地震灾区籍高校学生,毕业后如本人愿留在我省就业的,将为其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对转移到我省就读的300名技校学生,将免收学费、生活费,毕业后如本人愿留在我省就业的,可享受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同等就业扶持政策。

  就业扶持·等同下岗失业人员

  凡来自地震灾区的务工人员在我省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并办理失业登记的,可享受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同等就业扶持政策。对用人单位吸纳地震灾区来黑务工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在我省参保的灾区务工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地震灾区来黑务工人员被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享受相应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来自地震灾区的零就业家庭,提供我省零就业家庭援助政策,确保实现至少一人就业。

  医保·灾区受伤医保支付

  凡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地震灾区务工人员在此次地震中受伤的,其在地震灾区及其他地区急救、抢救所必需的药品及诊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对异地就医的受灾参保人员,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结算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灾区受伤视同工伤

  凡参加我省工伤保险的地震灾区务工人员,震期在灾区或返乡在救灾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的可视同工伤,享受我省工伤保险待遇。

  返乡·享受带薪休假

  对地震灾区来我省务工人员,我省各地劳动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带薪年休假规定,对家庭受灾本人要求返乡的,将安排其带薪休假,并按时足额发放休假工资。同时对返乡人员的交通费用给予补助。对来自地震灾区的务工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返乡的,用人单位要尽快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和交接工作并结清工资;地震灾区务工人员回家救灾后重返原单位的,原单位要接收并为其安排工作、续签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如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对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必要的生活及交通费用补助。

  维权·劳动争议优先处理

  对涉及地震灾区在我省务工人员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部门要优先处理,来自地震灾区受灾务工人员追索2008年5月1日后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劳动者生活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还可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决用人单位先予执行。

  据了解,目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组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对所辖区域内来自灾区的务工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和认定,本月底前这部分群体即可享受到上述支持政策。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