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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待遇续签应付补偿金
2008-06-13 10:00:27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薛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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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13日讯 12日,记者从哈尔滨市劳动部门发布的劳动合同签订维权指导中获悉,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对三种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单位降低待遇续签的应支付劳动者补偿金。

  据介绍,按照规定,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满足合同终止发生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和排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待遇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两个前提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其中,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对三种人不得终止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处在医疗期的,用人单位需将合同期限延续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时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处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劳动者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时终止,并向其提供生育待遇。

  ●劳动者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即使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工伤应享待遇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并退出工作岗位,享受有关伤残待遇。

  ●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