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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否应该赔偿精神损失?
2008-06-25 10:31:44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孙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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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我已结婚四年,夫妻感情一直不太好。现在我想与妻子离婚,她也同意了,但要求我赔偿她精神损失费1万元。请问,我应该赔偿她精神损失费吗?冯先生

  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你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情形则应赔偿对方精神抚慰金。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