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政务·政策  >  政务
搜 索
我省对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处罚 满15分暂缓校验期
2008-07-21 16:32:02 来源:东北网  作者:衣晓峰 刘丹 杜筱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7月21日讯(衣晓峰 刘丹 记者杜筱)日前,《黑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医疗机构不良行为在一个积分周期内达到15分时,负责其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将给予在医疗机构校验期间给予暂缓办理等相应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将一事一罚转变为量化管理和长效约束机制,维护医疗市场的正常秩序,引导群众安全就医。这是记者今天从黑龙江省卫生厅了解到的。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诊疗常规和医疗诚信的行为。凡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今后均须接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积分管理和定期监督检查。就此,黑龙江省卫生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建立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管理制度,制订了具体的积分标准,并将积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年度评价的依据。

  其中,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事故主要责任的;未按批准内容发布医疗广告或使用过期被撤销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发布医疗广告的;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或普查活动的。有下列不良行为的一次记5分:以雇佣“医托”实施不正当行业竞争的;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或故意出具虚假医学检查报告的;隐匿、伪造、擅自销毁或未按规定保存病历及有关资料的。

  而有如下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之一的一次记7分: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反医疗器械管理规定,使用过期、失效、淘汰医疗器械的;在医疗行为中,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不良后果的;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传染病流行或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拒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调遣的。

  黑龙江省卫生厅规定,负责医疗机构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每年两次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和积分情况向社会公布,引导群众安全就医;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在一个积分周期内达到15分时,登记机关将以《通知书》、《建议函》的形式告之该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并对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督促其对不良执业行为严肃整改;同时在医疗机构校验期间给予暂缓办理。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