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政务·政策  >  政务
搜 索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下月实施 欠工资加倍赔
2009-03-23 08:37:50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赵振宇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3月23日讯 21日,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中央大街举行了《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宣传,据悉,这部法规将从4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出台加强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执法力度,从而促使用人单位履行应尽义务,确保劳动者权益。例如,《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报酬的,责令其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以下,记者选取条例中需引起劳动者注意的事项进行介绍。

  欠薪举证责任得以确认

  以往欠薪案件中,谁举证是解决问题难点之一。依据《条例》规定,投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投诉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认定事实,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无故拖欠工资,加付赔偿金

  根据《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老赖”欠薪,拍卖其财物支付

  对于欠薪案件中的“老赖”,往往没有好的办法进行处理,《条例》采取了新手段: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职业介绍机构骗取求职者中介服务费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行为,或者转移财产、主要负责人逃匿的,经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

  有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可将查封、扣押的财物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所得款项用于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社会保险费等有关费用。


 

  扣押学历证书,将给予罚款

  据介绍,依照《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是不允许收押劳动者资格证件或者学历证书的,如果扣押证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并按每扣押一人证件处以200元的标准罚款。同时,对于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为也要处以相应罚款。

  不给员工参保罚直接责任人

  据介绍,依照《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特定岗位可以有责任约定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允许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或者财物。但根据《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不利于监管的特定岗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原则下约定相应的责任事项,并自约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1]  [2]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杨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