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法治聚焦
搜 索
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4月起实施 查封单位无故拖欠工资
2009-03-23 09:23:11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松岩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证据
黑中介
违法之风 举报实名

    

  东北网3月23日讯 2001年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共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案件1716件,2008年为3477件,案件数同比增长102.6%%,且恶性案件、群体性案件较为突出。由于目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环境非常复杂,执法手段不强,执法措施不硬,发挥不了威慑和惩戒作用,特别是对一些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恶意欠薪逃匿、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遏制和纠正,使得检查工作常常查而无效,处而无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维护。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将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扩大到了劳动者就业、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报酬、工作时间、技能培训、参保缴费等方面,并明确了各类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单位的惩处力度,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医保定点药店首进监察范围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也依照本条例执行。

  这也是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首次被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鼓励实名举报

  依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鼓励实名举报。

  用人单位须提供与投诉有关证据

  依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拖欠劳动报酬的投诉时,投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投诉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认定事实,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无故拖欠工资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扣押劳动者证件每扣一人罚二百

  大学毕业生小张与一家经营电脑销售的电子公司签订二年劳动合同,电子公司要求小张上缴其毕业证和学位证。而后双方发生劳动纠纷,公司扣押小张的毕业证拒不退还,小张据此投诉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条例》第三十三条对以上情况做出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是不允许收押劳动者资格证件或者学历证书的,如果扣押以上证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并按每扣押一人证件处以二百元的标准罚款。同时,对于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为也要处以相应罚款。

  是否受理投诉五日内做决定

  依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投诉,应当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吊销许可证应告知当事人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符合听证条件罚款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拒不改正单位严罚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休息休假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其支付工资报酬。

  使用一名童工每月罚五千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全部退回,并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五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有关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特定岗位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允许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或者财物,但是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用人单位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不利于监管的特定岗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原则下约定相应的责任事项,并自约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备案审查,发现双方约定的责任事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显失公平的,应当责令予以改正。

  若想投诉先写文书

  依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投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投诉人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人员制作笔录,并由投诉人确认。

  无故欠薪不缴社保查封扣押等价财物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职业介绍机构骗取求职者中介服务费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行为,或者转移财产、主要负责人逃匿的,经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封、扣押有关单位的财物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相关人员到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并告知应当享有的权利。

  查封、扣押后,有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所得款项用于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社会保险费等有关费用。

  不办社会保险最高罚一万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黑中介最高罚五万没收违法所得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介绍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