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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部门详解新医改给百姓带来哪些实惠
2009-04-08 08:42:29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杨晓宁 赵振宇 杨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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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8日讯 历时三年多,新医改方案终于破茧而出。全民医保、以技养医、遏制药价……一系列新政策中的新热词,百姓能得到哪些实惠?记者采访了省市相关部门及各方人士,详解关键词,共话新医改。据黑龙江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称,近期国家相关部门还将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定《意见》相关细则。黑龙江省将根据国家具体精神和要求,制订具体落实方案,加快推进黑龙江省新医改步伐。

  参保率提至九成了

  【新政策】三年内,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

  【各方评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处长宋致田说,目前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有90余万人,今年继续扩大参保范围,预计总参保人数将达180多万人,参保覆盖率将达80%左右。再过两年,达到新医改预期90%的目标应无问题。6月1日,哈尔滨市将启动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相关政策正在制定。

  哈医大二院院长张斌认为,全民医保将会使就医量大大增加,此时应有效利用大医院资源,通过加大全科医生的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医院、社区医院的诊疗水平,通过社区首诊制、双向转诊制,真正建立起“三级医疗网络”。

  大病救助水平提高了

  【新政策】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各方评说】宋致田说,按新医改政策,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将提高到13.2万元左右,接近目前15万元的大额医疗救助水平。但何时提高尚需等待更为具体的实施办法,以及全面考虑统筹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今年哈尔滨市酝酿将提高大病医疗救助的水平,此举也将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负担。

  在降低个人自付比例方面,哈尔滨市已在4月1日出台了诸多政策,比如:降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自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个人自付比例退休人员由原来的7%、9%、11%统一调整为7%,在职人员由原来的10%、12%、14%统一调整为10%。据测算,个人自付比例平均降低2.5%。


 

  “南郭先生”难做了

  【新政策】通过实行药品购销差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等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同时采取适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等措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各方评说】市第一医院副院长李晓阳认为,此次明确了“医药分开”具体的实现形式,意味着今后医生开具处方后,患者可以选择到任何药店买药。这一政策推动了“以药养医”向“以技养医”的转变。作为一名医生不应考虑自己的收入和得失,应凭着“优劳优得”形成一个优良的奖励机制。但“以技养医”的转变不能仓促,必须先破除“以药养医”的格局,政府应对医疗服务的供需双方都进行补贴,在体现医生专业技术价值的同时又不加重患者负担。

  市政协委员张雅清认为,患者到医院看病,虽然增加了几元钱的药事费支出,但同时减轻了医院多开药、开高价药带来的负担。而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也将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劳务价值,会大大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虚高药价有招治了

  【新政策】我国将加快建立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同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保保障药物报销目录。

  【各方评说】张斌说,国外很多国家都建有基本药物制度,这是保证老百姓有药可用、用得起药、能合理用药的手段。通过统一的招标、配送,将规范药品流通,从而遏制虚高的药价。但药物报销目录的扩大,会带来医保患者消费额度增加等问题,国家应出台配套政策,提高定额支付比例。

  医保结算可能联网了

  【新政策】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

  【各方评说】宋致田认为,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看病就医方面,实行的是先垫付后报销的原则。就地结算需在医疗保险统筹实行省级或者全国统筹后,医疗保险结算实现全国联网,方可实现。此次新医改并未提出具体的办法,还需等待。


 

  “空中飞人”由暗到明了

  【新政策】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

  【各方评说】李晓阳认为,“医师多点执业”有助于人才合理流动。公立大医院的知名医生可以到农村、社区医疗机构行医,民营医院也能自由地聘请高水平的专家,这样可以让更多基层患者就近得到高质量的诊疗,缓解老百姓“看病难”。但“空中飞人”行医要有法可依、有法可管,应制定相应的许可制度为医师人才流动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老少妇孺有健康档案了

  【新政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从2009年开始,逐步在全国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

  【各方评说】省卫生厅有关人士表示,黑龙江省今年将确保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为城乡居民普遍建立健康档案,为65岁以上老年人、3岁以下婴幼儿、孕产妇、35岁以上妇女及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病患者开展预防和干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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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