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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农村居民低保提高300元
2010-02-02 10:24:27 来源:双鸭山日报  作者:王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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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双鸭山2月2日讯 为进一步提高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确保城乡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日前,经双鸭山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标准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06元调整到23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900元调整到1200元。

  据了解,此次城乡低保提标自200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提标后全市城市低保人均补差额达到162元,全市农村低保人均补差额达到800元。双鸭山市民政部门要求各县要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财力可能,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县政府自行确定。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坚持低保对象定期审查和动态管理制度,做到应保尽保,防止错保和漏保现象发生。同时,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及时足额将资金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确保专款专用。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