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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找借口扣发工资 法院一纸“支付令”讨回工人血汗钱
2010-02-07 13:32:14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金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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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7日讯 汪某是一家公司的装卸工,2008年10月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包吃包住,月固定工资为900元,并于每月底发放。

  刚开始的三个月,公司以试用期为由,扣着汪某及其工友的工资未发,说是满三个月后会一次性补发。但此后,随着春节的临近,公司担心工人全部回家过节,就找各种借口扣发工人们的工资。经过汪某与工友们和公司协商,向公司保证他们过年轮流回家,确保公司在春节期间能够一直保持有几名工人值班。虽然和公司商量妥当,但公司依然以各种理由拖欠着汪某等人的工资,迄今为止他们没有拿到一分钱工资。

  汪某曾求助于劳动部门,劳动部门调解未成,建议他们向法院起诉。经过咨询汪某等人得知,通过诉讼途径讨要工资,费时、费事、费力,律师建议他们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那么什么是支付令?法律对支付令是如何规定的?申请支付令应符合什么条件?申请支付令是否属于讨要工资的最快捷方法吗?

  劳动法专业律师姜律师解释了支付令的含义。支付令,即督促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支付令的主要特点有:(1)是一种诉前性质的略式程序,具有非诉讼性和简易、灵活、迅速的特点。它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必经过辩论、调解和裁判等程序,而是经过书面审查,以命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2)适用案件标的物的特定性。(3)强制性。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同等强制力。

  在相关法律中有着关于支付令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与诉讼相比,申请支付令是追讨债务最快捷的方法。《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这样,如果汪某等人的申请成立的话,且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未提出异议,汪某和工友们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就能够拿到工资。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在15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失效,那汪某和工友们就只能另行起诉。所以急于回家过年的被拖欠工资者不妨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期用最简捷便利的方法、用最短的时间拿到被拖欠的工资。支付 令

  即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与诉讼相比,申请支付令是追讨债务最快捷的方法。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