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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一男子骑自行车被大狗撞倒致骨折 获赔3463元
2010-02-08 10:47:08 来源:生活报  作者:夏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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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哈尔滨市民董峰骑自行车途经一家商店门口时,突然从屋内蹿出一条大型犬,在他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将其撞倒。后经到医院检查左侧锁骨骨折。狗的主人李强只支付当天的诊断费后,却拒绝支付其他费用。董峰遂将李强告上法庭。要求赔付医疗费等费用。近日,哈尔滨道外区法院一审判决李强赔付董峰医疗费等各种费用3463元。

  案件回放:

  大狗撞倒骑车人

  去年8月16日,董峰骑自行车回家。“当我骑到一家商店的门口时,突然从屋内蹿出一条黑色的大型犬,一下撞到自行车上,我毫无防备当时摔倒在地。”董峰说,他感觉胳膊非常疼痛。这时狗的主人李强从商店出来,他让董峰到附近诊所上点药。

  董峰说,当时他也感觉没什么大事儿,就随同李强到了诊所上药,并买了一些药品,共计花去198元。

  然而回去后的第三天,董峰感觉疼痛严重了,于是到哈市第五医院就诊,诊断为左侧锁骨骨折。董峰拿着诊断去找李强讨要医疗费,但是李强拒绝支付。后董峰治病花去1393元,再次找到李强,但双方对赔偿事项没有协商解决,无奈,董峰将李强告上法庭。

  法官断案:

  紧急避险狗主人担责

  法院在审理中认定了李强饲养的狗撞伤董峰的事实,以及治疗中发生的医疗费。

  法院认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该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是狗的饲养管理人,负有必要的管理责任。当原告行驶至被告经营的商店时,狗从商店蹿出来,原告躲闪不及与其相撞并倒地受伤。狗的行为险情的发生系其管理人管理不善所导致,对原告因避险造成的损害,狗的饲养管理人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赔偿董峰医药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3463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