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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水嘉园小区业主卖房交看房费 律师:缺少依据
2010-02-26 09:30:28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康福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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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26日讯 去年9月,张先生欲将位于松北区金水嘉园小区的一套住房出售,但物业要求他除了将拖欠的物业费、包烧费等款项交齐外,还得交10800元看房费,否则不给出相关手续。

  张先生告诉记者,他家在松北区金水嘉园小区有一套住房,几年来一直没有入住。去年,因其父亲有病,急需用钱,家人打算将这套房子卖掉。当他去物业办理相关手续时,物业有关人员告诉他,除了将拖欠的物业费、包烧费等交齐外,还得交每天10元钱的看房费,看房费总计10800元。他对物业收看房费的做法提出质疑,虽然自己没入住,但并没要求物业给看房,物业有关人员说是不成文规定,但必须得交,否则不给出相关手续,房屋也就不能交易。

  为了尽早将房子卖掉给父亲看病,张先生被迫同意交看房费。在交费时,物业说把此项费用交给当初开发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张先生要求负责收费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给自己出具一个收据,写上收款事由。记者在张先生提供的票据上看到,交费日期是2009年9月17日,收款方式是现金10800元,收款事由为看房费,上面盖着黑龙江省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金收讫的印章。

  张先生将房子卖了后,认为这笔钱交得不合理。他告诉记者,准备和收取看房费的那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打官司,维护自己的权益。

  记者与黑龙江省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系时,一位工作人员说,领导外出了,有事可以找物业。但物业一位姓赵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只管供热,管收费的人不在。

  市物价局12358举报中心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物价部门没有房主卖房时要交看房费的相关规定,这种收费没有道理。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姜启凡:房主当时没有委托物业看房,而且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房主在卖房时要向物业或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看房费,收取看房费缺少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杨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