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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民今后出租房屋须缴税 拒不申报者依法评估租金
2010-04-09 09:16:04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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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8日,哈尔滨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哈尔滨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实施办法》,今年将全面启动个人租赁房屋征税工作。根据租金收入和房屋用途,税率分为5%、7%和12%三种,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代征。

  房屋转租也要纳税

  办法规定,哈市个人房屋租赁是指个人将自有房屋出租或者将承租房屋依法转租,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而个人房屋租赁应该依法纳税。其中包括:个人以房屋所有权投资入股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取得经济利益的;个人以联营、承包或者其他名义提供房屋使用权,并取得经济利益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等视为个人房屋租赁。

  哈市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接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房屋租赁税收。

  税率确定为三种:5% 7% 12%

  经过哈市相关部门详细调研确定,哈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以纳税人租赁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个人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设计用途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其中,房屋月租金收入为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5%;住宅用房月租金收入为营业税起征点及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7%;非住宅用房月租金收入为营业税起征点及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12%。

  办法规定,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房主应及时向街道办申报纳税

  对于如何纳税,办法规定,个人房屋租赁纳税时间为纳税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协议的,以租赁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起始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与承租人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协议的,以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时间或者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的次月1日起15日内,携带身份证或者户口等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协议等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报缴纳个人房屋租赁税款。

  拒不申报者依法评估核定租金

  办法规定,特殊情况下出租房屋租金核定应按照租赁房屋所在地段的房屋租赁市场参考租金最低价格或者所有租赁房屋租金评估价格依法核定租金收入。特殊情况具体包括三种:一是申报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二是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申报,预期仍未申报的;三是拒不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协议等纳税资料的。

  租赁房屋租金评估价格由哈斯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