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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用人单位利润增长 职工可协商申请涨工资
2010-04-14 09:25:01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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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14日讯 记者13日从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获悉,提请大会审议的《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草案)》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合同制度。

  为提高普通职工的收入,《条例(草案)》对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和用人单位或职工一方可在平等协商中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做了指导性规定。《条例(草案)》提出,在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时,因用人单位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和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等情形,用人单位或职工一方可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

  《条例(草案)》规定了对一方提出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要约给予书面答复的时间限制,并规定了最长90天的协商期间,还作出了超期未能协商一致和签订集体合同的,上级工会应当给予协调,协调后仍有争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处理等创新性规定。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