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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棚改七大新政惠民生 最低补偿7万
2010-04-28 15:59:56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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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28日讯 28日,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在新一轮棚改中,哈市立足解民忧、增民利,推行了棚改七项创新政策,保障棚户区居民买得起房,住上好房。

  保障户型每平米890元

  为了避免棚户区居民因拆失居,并且保证拆后住房条件切实改善,哈市根据棚户区居民的实际需求,设计了建筑面积分别为40平方米的保障户型,及50、60、70平方米的安置户型。安置棚户区居民实行“拆一还一”。

  在安置回迁居民的同时,哈市推行了“靠户型”。即上靠户型大于原房面积差,按照建设成本交纳差价款。即对于原住房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特殊困难家庭,设计了40平方米最低保障户型,实行保底安置。如回迁居民选择40平方米保障户型的,超原房面积部分,按建安成本890元/平方米交款。对于其他上“靠户型”具体规定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户型,可选择上靠50平方米户型;原房超过50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可上靠60平方米户型;原房超过60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可上靠70平方米户型。选择50、60、70平方米回迁户型超出原房面积,但在就近上靠标准户型面积之内的部分,按综合建设成本1400—1800元/平方米交款;超标准户型以外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补交差价款。

  交不上全款可先住

  哈市规定,对选择40平方米保障户型房屋,但无力交纳超面积价款的,可不交款先入住,原“拆一还一”部分属私产,其余面积属公产,整体房屋属“共同产权”。被拆迁人入住共同产权房后,公产房部分交租金,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44元(哈尔滨市现行公房租金标准)。对生活有困难租金也交不起的,将“拆一还一”面积,即私产房面积拿出一部分,按时价“股折租”,按月扣缴租金。被拆迁人经济条件改善后,按欠缴资金、租金加利率总额购回公产面积,拥有房屋全部产权。

  最低补偿7万元

  按照规定,哈市棚改补偿标准设立补偿底线。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对货币安置补偿额低于7万元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7万元给予补偿。

  低保户补2万

  对于棚改中的优抚对象哈市规定了保障政策。其中,对拆迁范围内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给予2万元照顾;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每人给予1万元照顾;对未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每人给予5000元照顾。

  临迁期间给补助

  哈市对棚改居民设立临迁补助,对在临迁期内(自拆迁之日起至回迁之日止,计18个月),住宅临迁补助费按原房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月10元/平方米。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迁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内(搬迁之日起至进户时止)按月支付临迁补助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超过18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以原房屋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为标准按月发放。

  易地安置有优惠

  针对棚改拆迁补偿,哈市规定,拆迁后因市政等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不能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本区政府指定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易地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照规定上靠标准户型后,根据区位变化合理调整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哈市各区政府自行制定。

  实行税收减免

  哈市针对棚改中拆迁哈市出台了税收减免政策。其中,对纳税人补偿原拆迁面积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同时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实行税后征收的,该部分收入不纳入核定征收范围。

  此外,纳税人以建安成本或综合建设成本价安置上靠(套)户型面积的,其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该部分收入不纳入核定征收范围。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