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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川“湿地局”低价强收回高价再发包 保护还是赚钱?
2010-06-11 13:45:59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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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江心岛就是高明俊心中的“太阳岛”。
 
“湿地局”收费的票据。

   东北网6月11日讯 近日,桦川县农民高明俊被当地政府的“政策”弄晕了。自己承包的荒岛,政府以“保护湿地”为名要强行收回,而另外一方面,政府还在对外发包湿地。他不明白,政府强行收回他承包的荒岛是为了保护湿地还是另有目的。

   农民 梦想把荒岛变成“太阳岛”

  1996年,桦川县农民高明俊与桦川县柳条通管理站(2003年归口到桦川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签订32年合同,承包了桦川县江边一处油鱼滩岛(又称江心岛)。

  高明俊8岁就在这个小岛上放牛,对小岛充满了感情。小时候去过一次哈尔滨的太阳岛后,他就梦想能有一天把小岛改建成桦川的“太阳岛”,让桦川的百姓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到“太阳岛”旅游的乐趣。

  1996年,桦川县柳条通管理站宣布对外发包这个小岛。当时这个小岛是个典型的荒岛,没有人愿意承包,高明俊把自己买断工龄获得的1万元钱拿了出来,以每年350元的价格将小岛(长1000米,宽300米)承包了下来。合同约定,在承包期间,柳条通管理站不得无故将岛收回。高明俊可以在岛上植树、放牧、开荒种田等。

  承包小岛后,高明俊发现,自己只是一个退休职工,根本没钱搞旅游开发。经过深思熟虑,他决定先从农田开垦入手。高明俊先后购买了拖拉机、犁把、播种机等农耕设备,在小岛上开荒种地,但是由于松花江多次涨水,小岛上的庄稼连续两年绝产。但他并没有退缩,又把家中仅有的存款投了进来,13年间,他在岛上共计开垦350余亩农田,种植了杨树、柳树、风景树等10余种树木,先后投入近80万元。2002年,高明俊尝到了甜头,经过多年的修缮和管理,小岛初具种植基础,当年所种的庄稼获得了大丰收。

  政府 以“湿地保护”为名强收岛

  可是好景不长,2008年冬天,高明俊接到桦川县湿地保护区管理局的通知。通知称,按照桦川县总体规划建设和公益性建设的需要,县委县政府决定对江心岛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

  “桦川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要在江心岛上建立生态湿地公园,桦川县‘湿地局’以小岛是湿地为由要将其收回。”高明俊认为,自己手里有小岛承包合同,还有证明合同真实有效的公证书,“湿地局”不能说收回就收回。

  令高明俊没想到的是,2009年5月份,桦川县“湿地局”将他告上了法庭。“湿地局”称,该局在1996年和1998年两次与高明俊签订的承包合同违反了2003年实施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中的相关内容,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解除合同。桦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表示支持解除合同。“湿地局”应按当时承包费标准,补偿高明俊剩余19年的承包费共计6650元。同时,“湿地局”还应补偿高明俊房屋、林木等损失19万余元。

  高明俊不服,上诉到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驳回高明俊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 桦川县湿地局多处违规

  高明俊表示,他承包的时候小岛只是个荒岛,没有人说是湿地。如今说是湿地了,也得给他个明确的说法。

  桦川县“湿地局”副局长林伟称,江心岛有湿地认定书,但是在省林业厅。他们还有东北林业大学野生动物资源学院出具的《黑龙江湿地自然保护区综合考察报告》,省政府也是根据这个《报告》同意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然而,省林业厅副厅长王凤友说,他们去年刚完成全省的湿地普查工作,目前在全省还没有发放过湿地认定书。

  律师认为,桦川县“湿地局”和桦川县、佳木斯市两级法院做法都是错误的。

  律师说,桦川县“湿地局”作为行政机关,从管理角度,不能以发包的形式去出让土地。我国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种,一种是国有,另一种是集体所有。“湿地局”是政府下面的一个管理部门,并不具备发包土地的资格。其次,高明骏和桦川县“湿地局”不是平等主体,他们双方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按《合同法》规定,这种关系也是不应该签订合同的。

  按照《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油鱼滩岛这块土地的性质是什么?只有湿地认定委员会才能认定,并且要有湿地认定书。虽然省政府同意建立桦川湿地省级自然保护,但这只是一个框架性的同意书。回律师认为:“同意书并不是认定书,完全是两回事,也不能互相代替”。

  律师说,退一步讲,假如允许“湿地局”发包湿地,按《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中的规定,经批准临时使用湿地不得超过2年。“湿地局”“一年一发包”的做法是玩“文字游戏”。“既然‘湿地局’要收回湿地,就应该将发包出去的所有湿地全部收回,退耕还湿。只收回一家合同有失公允。”

  回律师认为,桦川县法院和佳木斯中院认定事实和引用法律都是错误的。按照法律的基本理论,法律不能“溯及既往”。也就是说,双方签订合同在先,出台的条例在后,双方只能调整合同内容,不能取消。同时,按照《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中第七条规定,护区内的土地经依法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因自然保护区的划定而改变。也就是说,高明俊的使用权是不能改变的。同时,《条例》中只规定了“经批准临时使用湿地不得超过2年”,并没有规定长期使用。而高明俊签订的是长期合同,他完全可以长期使用,但必须要遵守《条例》的规定和“湿地局”的管理。

  律师建议,高明俊可以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在两年内向黑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湿地局”发包湿地维持开支

  高明俊不明白,“湿地局”为何一方面要强行低价把他的湿地收回去,一方面还在对外高价发包湿地,他们究竟是为了保护湿地还是要借机赚钱?

  据高明俊讲,当年他承包时,油鱼滩岛还是一片荒滩,整个小岛每年的费用才350元。而现在“湿地局”对外发包湿地的价格是每垧地一年1300元至5000元之间。高明俊说,经过他这么多年的辛苦打理,这个小岛如果重新发包,现在一年的租金就得15万元。

  7日,桦川县“湿地局”副局长林伟对记者说,按照2004年9月2日签发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桦川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桦川县湿地面积共有26199公顷,桦川县已经发包出去的湿地约有900公顷。油鱼滩岛属于湿地中的实验区,可以对外发包。

  林副局长表示,“湿地局”是自筹自支的单位,发包湿地的费用全用来开支了。

  省林业厅法规处负责人介绍说,湿地的认定较为复杂,他们正在逐步开展这项工作。针对记者提出的“湿地能否发包”等问题,该负责人没有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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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