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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县警车挪用号牌肇事 5个月后还未全部赔偿受害方
2010-06-21 14:02:30 来源:东北网  作者: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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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21日讯(记者 张强)今年1月19日,在黑龙江省G015国道哈大高速公路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停靠在路边的货车被一辆捷达轿车追尾,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捷达车是黑龙江省林口县公安局的警车,车内3个人均是公安局民警。交警部门的认定书上写明:捷达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货车无责;捷达车挪用警车号牌。虽然此事至今已过去5个多月,但货车车主的损失却仍旧没有得到全部赔偿。

  据货车车主宋晓煜讲,他有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按照跟货主的约定,他的车将从大庆市运送一车鸡蛋到哈尔滨市。1月19日17时左右,货车行驶在哈大高速公路上,当时天正下着小雪。宋先生说,因为前方有交通事故,在交警的指挥下,货车司机将车辆停在行车道等候。停车20多分钟后,在17时30分,一辆警号为黑30315的捷达制式的警车从后面撞到了货车。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捷达牌制式警车挪用了黑30315警号警车号牌,因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致使车辆与同向因前方交通事故受阻在行车道停车等候的货车相刮撞,造成捷达牌制式警车乘车人刘某抢救无效死亡,驾驶人王某和车内另一乘车人杨某受伤,两车不同车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捷达车驾驶员王某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负全责,货车司机无责任。

  宋晓煜告诉记者,事发后第7天,黑龙江省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哈大大队的民警张磊向他索要1万元钱,称是“无责赔付款”,也没有给他票据。“交了钱后,我的朋友告诉我并不需要给交警队交这笔费用,这笔钱是由保险公司支付的。”宋先生说,在朋友的陪同下,他来到哈大大队要钱,而张警官二话没说就把钱给退了。

  宋晓煜说,事故发生后,他才知道肇事车辆是林口县公安局的,自己受损的货车也不得不进停车场。因为跟货主有协议,运费也打了水漂。“出了事后,我共损失运费、修车费等3.5万元左右。”宋先生说,5个多月过去了,没有人赔偿我的损失,林口县公安局挪用警车号牌的事也无人追究。在宋晓煜的一再催促下,6月中旬,交警队才协调双方和解,宋晓煜和捷达车司机王某签订了和解协议。“为了能赶快结束这件事,我同意了王某赔偿2.7万元请求,他当时给了我1万多元。但直到现在,剩下的钱也没给我。”宋先生说。

  据处理这个事故的黑龙江省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哈大大队民警张磊称,当时他是要求货车车主宋晓煜交1万元钱的无责赔付款,也确实没有给票据,但后来他又把钱退回去了。“收钱是因为交警队得出具无责赔付的的手续。”张磊说,他们也查了挪用警车号牌的捷达牌车,这辆车是省公安厅下拨的车辆,没有办理正式牌照,所以才挪用。“对于挪用号牌的行为,我们将给予行政处罚。”张磊说。

  记者采访了林口县公安局,该局副局长崔海林称,捷达车没有挪用号牌。当记者询问交警部门已经认定捷达车挪用号牌的事实,崔局长表示,他没有看到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别的事情他不知道。

  针对此事,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研究交通法规的律师刘继红认为,交警部门无权收取所谓的“无责赔付款”。“无责赔付”是司机和保险公司之间所履行的合同条款,交警部门收取这笔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刘继红律师认为,如果车辆的所有人是公安局,那宋先生应该和公安局、司机王某共同签订和解协议,只与王某签订协议是没有保障的。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