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鹤岗7月16日讯 日前,市总工会对全市困难职工重新界定的标准进行了调整。
2008年鹤岗市困难职工界定的标准是家庭人均收入241.5元,随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上调,市总工会根据省总工会调整全省困难职工标准的要求和实际情况,重新界定困难职工标准。此次新的界定标准主要是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45元(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318.5元以内(在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基础上上浮30%),包括因疾病、子女教育等情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职工及因遭遇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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