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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供热办:供热新规或将破解退费取证困局
2010-11-18 08:22:46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显惠 孙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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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我家室温低,想要申请退热费,但发现申请测温的费用已远远超过退回的热费。”17日,哈尔滨市民陈殿生老人向记者反映自己的无奈。采访中记者获悉,当前用户测量室温是否达标需要委托第三方,但每测一次都需要交费,而且测一次只能代表这一时间点的室温,无法证明当天及当月室温,这就造成了低温用户取证难。尚在修订中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或将解决困扰陈殿生的难题。当日,哈市供热办工作人员详细解读了该意见稿。

  退费

  旧条例:自费测室温取证麻烦

  旧《条例》规定:“用户室温低于规定温度或约定温度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自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自用户投诉之时起72小时内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日起,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旧《条例》的问题在于取证难,测温只能证明某一时间点温度不达标,而无法证明某一天、某一个月室温不达标。

  意见稿:免费测室温按天退费

  《意见稿》明确了用户在遇到什么情况下可以维权: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应当给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供热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足够热量造成用户室温不达标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日折算退还热费。用户首次测温结果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提高室温,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内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退费时段应从首次测温之日起至复测达标之日止。日标准热费=热用户已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意见稿》规定,供热单位自告知之时起24小时内未采取相应措施改正并未向用户提出处理方案的,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市、区供热办)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方式,确定室内温度。

  弃管

  旧条例:无弃管和退出市场内容

  旧《条例》中没有关于热企弃管如何管理的约定,也没有退出机制的说法。即便供热企业弃管,管理部门也无权将其逐出市场,这也是哈市供热企业弃管现象屡禁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

  意见稿:热企弃管将强制退市

  《意见稿》规定,一旦出现热企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可依法终止其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意见稿》指出,凡是有过擅自停业、弃管记录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强制退出供热市场。

  停热

  旧条例:规定含糊解释权在热企

  旧《条例》规定,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热企签停热协议。但对不得停热用词太概念化,用户只能听凭热企解释。

  意见稿:明确四种情形不得停热

  《意见稿》规定了申请停热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分户供热用户,必须征得相邻居民的同意,并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及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明确了四种情形不能申请停止用热:非分户供热用户;新建居住建筑第一年度供热期;位置在顶层、底层和冷山的用户;其他可能影响、危害其他用户用热安全的情况。

  室温标准 退费标准

  室温低于18℃高于16℃(含16℃) 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

  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 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

  室温低于14℃ 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

  属于热源单位原因 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