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10日讯 一未成年人缓刑期间携带管制刀具,结果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
未成年人宋某于2008年因涉嫌抢劫罪被起诉后,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考虑宋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并且犯罪情节较轻,于是本着“教育、挽救、感化”的原则,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可谁知在缓刑期间的宋某于今年9月份的一天携带管制刀具在网吧上网,被公安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公案机关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二款,对其进行了治安拘留10日的处罚,并建议法院撤销其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法院认为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非法携带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裁定撤销其2008年刑事判决书中的缓刑部分,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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