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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款面积与房照标注有异 开发单位退还差价款
2010-12-20 14:57:56 来源:牡丹江晨报  作者: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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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20日讯 12月16日,市民张女士向牡丹江晨报热线“8888188”反映,她原是新陆家园小区动迁户,2008年4月份办理回迁后,还没有入住,当年的七八月份将房屋卖给他人。因当时是按照66.3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的投资款,但是房照面积是64.11平方米。近日,她到开发单位去取1600多元钱面积差价,对方表示现在的房主欠缴今年的物业费,要用这笔钱顶账。

  张女士说,2008年办理回迁手续时,她交了一年的物业费。第二年,新房主也按时缴纳了物业费。今年才办下房照,并马上过了户。因为当初开发单位承诺房照办下来,就可返还面积差价。当她到中亿开发公司财务科去取钱时,对方告诉她,因房屋欠缴2010年的物业费,这笔差价被抵账。张女士向其说明了情况,自己早把房子卖了,新房主去年缴纳物业费时登记的也是新房主的名字,跟她一点关系也没有,她不是小区居民,也未享受物业服务,她没有责任承担。但是对方拒绝返还,她心里非常生气,“新房主欠物业费,他们应该向新房主追缴,怎么能卡着我的钱不给呢?”

  中亿房地产开发公司陈经理表示,他不清楚这件事,当事人可以找他当面说清楚。

  据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坤讲,收取物业费应该是由物业公司收取,另外物业费是谁受益谁交费,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开发单位这种做法没有道理,应返还动迁户的差价款。

  12月17日中午,张女士进行了反馈,开发单位已经返还了这笔差价款,她感到很满意。

责任编辑:郑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