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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六类场所禁犬入内 不得携犬与他人争道抢行
2011-07-22 08:43:35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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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7月22日讯 21日,备受冰城市民关注的《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简称《条例》)在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免疫登记年检有望一站式服务

  《条例》规定,养犬每年需缴纳管理服务费,今后,公众文化娱乐场所;幼儿园等少年儿童聚集活动场所;中央大街等步行街、公园、绿化带、体育休闲广场;宾馆、饭店、商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候车(机、船)厅等六类场所禁犬入内。

  养犬人办理登记,直接向登记部门提交本人房产、房屋租赁等居住场所证明即可,免疫登记年检有望一站式服务,逐步实现养犬的免疫、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

  不得携犬与他人争道抢行

  《条例》规定,养犬实行电子管理,遛狗需带犬牌,用犬绳牵领犬只,犬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在公共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不得携犬与他人争道抢行,及时处理犬只排泄物;不得携犬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

  违者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书。

  犬类投诉须告知处理结果

  针对目前市民反映的一些犬扰民投诉后无结果的问题,《条例》中明确规定,哈市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养犬登记;建立养犬信息化管理系统,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巡查、处理违法养犬行为;处理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同时受理对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告知处理结果。

  因为每户市民限养一只犬,对于多余的犬只,《条例》规定,哈市公安机关负责收留、处理养犬人送养的犬只和流浪犬只。哈市公安机关有捕杀狂犬的权力。

  《条例》还规定,流动售犬或占道售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对违法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随意抛弃或掩埋犬只尸体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罚款。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