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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出台全国首部餐具消毒法规 不按流程消毒重罚
2011-09-20 08:31:25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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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9月20日讯 19日,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哈尔滨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管理办法》正式获批出台,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是全国首个有关餐饮具消毒卫生的管理办法,解决了目前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下职能边界不清、监管空白等问题。《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餐消企业核发执照需征询卫生部门意见,不按工艺流程清洗消毒作业的餐消企业将受重罚。

  办执照需征询卫生部门意见

  由于餐消企业的选址、布局、厂房等专业性较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对其难以把握,因此,为了从源头上加强控管、杜绝隐患,《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准企业名称或者受理变更登记后,征询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变更营业执照。核发、变更营业执照后,应当将已掌握的餐消企业登记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活动。

  不按工艺流程消毒将受重罚

  公共餐饮具的消毒工艺流程,是餐消企业对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是否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关键,餐消企业在对公共餐饮具进行集中消毒时,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艺流程进行清洗、消毒、包装、贮存、配送,才能保证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符合卫生要求。

  《办法》规定,餐消企业对公共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消毒工艺应当按照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的流程进行,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者交叉;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应当储存于密闭的垃圾箱内,并及时清理;采用物理消毒方法,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温度对公共餐饮具进行集中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违反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6个月内累计3次因上述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责令停产停业。

  餐消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卫生培训合格并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工作。

  定期检查餐消企业并公布结果

  为强化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日常监督管理,保证日常监管落到实处,《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餐消企业划分网格区域,确定网格区域监督责任人,明确监管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餐消企业卫生监督检查结果及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抽检结果,并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并对举报、投诉案件及时查处;对接到的举报、投诉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