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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物管环境市容劳保四部民生法规进入立法程序
2011-09-23 07:56:20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作者: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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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23日讯 记者从市人大获悉,在即将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将审议《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这意味着4部关乎民生的地方性法规将进入立法程序,并有望在明年开始规范百姓生活,让市民生活更舒心。

  新法规·新生活

  20万无物管居民将纳入规范管理

  据了解,哈市目前仍有20余万户居民没有物业管理,为此哈市全国首创提出了“大物业、全覆盖”的管理模式,使哈市物业管理形成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和业主自行管理三种模式并存的新格局。对此,《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是由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进行服务;社区物业服务机构是由社区对未实行管理的老旧居民小区提供相应物业服务;业主自行管理是由业主自己推选代表,按照规定标准为业主提供相应物业服务。

  经过居民区的高架路要设声屏障

  随着城市的发展,人们在享受高架路、快速路带来交通便利的同时,生活在路旁的居民却长期饱受噪声之苦。为此,《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根据不同情况具体规定了防治责任主体和措施:一是建设经过居民居住区的城市高架路、轻轨道路、快速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二是已建成的城市高架、轻轨道路、快速路,对居民居住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三是在既有的城市高架路、轻轨道路、快速路两侧建设住宅楼等噪声敏感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留有相应间距;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

  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有望全面实行

  市容环境卫生关系每个市民的生活质量,为此,我市首次将居住区和庭院容貌及环境卫生以立法形式予以规范。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投放、容器化收集、密闭化运输和无害化处置。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应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运输单位及时拉运,做到日产日清。一般生活垃圾将全部实行免费拉运。我市将全面实行垃圾分类处理制度,一般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条例》(草案)还规定,禁止在临街门、窗玻璃内张贴或者设置向外昭示的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每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新法规·新规范

  住宅改经营性用房须经邻居同意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对业主行为进行规范,严禁九种行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占用损坏移动物业共用部位及设施;违法搭建建筑物,损坏房屋外观;占用消防通道;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垃圾、杂物,占用损毁绿地、花草树木,擅自在建筑上涂写刻画,搭建外挂式保温设施、鸽笼,饲养畜禽等;饲养大型犬、放置易燃物等;产生噪声、烟尘等;擅自设置摊点、开办公司等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等。有上述行为的,将由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止或处理。

  此外,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向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如果擅自改变的,可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新建商住综合楼应建设专用烟道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规定,在新建住宅楼内,禁止开办饭店、餐厅、歌舞厅(含有歌舞的酒吧等娱乐场所)、洗浴、洗车、机动车修配、印刷厂、加工厂等经营项目;新建商住综合楼应当规划建设专用烟道,并作为开设餐饮项目选址的条件;在既有的住宅楼内,禁止开办歌舞厅(含有歌舞的酒吧等娱乐场所)、机动车修配、印刷厂、加工厂等经营项目。

  同时,在商住综合楼内开办本条例禁止以外的其他产生噪声、震动等经营项目的,应当与住宅楼层有一层或者一层以上的间隔;在住宅楼内开办本条例禁止以外的其他产生噪声、震动等经营项目的,与住宅楼层相邻的棚顶、墙壁应当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

  居住区内禁止开办空车配货场点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规定,对集中规划建设经营场所,成片开发、改造的居住区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将住宅楼和经营场所分开规划建设;非成片开发、改造的居住区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控制商住综合楼的规划建设。

  在居住区内,禁止开办露天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空车配货场点、加工厂点,以及开展产生恶臭、有毒有害物质的修理、加工、喷漆、电镀、化工、农药等经营项目;在商住综合楼内,禁止开办歌舞厅(含有歌舞的娱乐场所)、机动车修配、印刷厂、加工厂等经营项目。

  装修垃圾须申报按指定地点堆放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规定,单位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向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个人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向物业管理企业或物业服务机构申报,并按照接受申报单位指定的地点堆放,雇用经核准的运输车辆及时清运,不得擅自处理。

  针对多年来哈市久治不愈的露天烧烤顽疾,《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规定,禁止擅自经营露天烧烤等室外餐饮活动,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地面污染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暂扣烧烤设备。


 

  临街阳台禁止建外挂式保温设施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在临街建筑物阳台新建外挂式保温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将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同时,禁止在门外、窗外、阳台外和屋顶等公共空间搭建鸽舍等设施。新建、改建建筑物,空调的内、外机连接线缆(管)不得依附建筑物外墙体设置。

  新法规·新权益

  擅用小区共用部位最高罚20万元

  电梯内广告、共用部位辟停车位……一直以来,共用部位收益成为部分物业的灰色收益。《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中对哈市物业经营收益问题首次进行了明确,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服务机构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而属于业主所得的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对于物业利用小区空间设置停车场的情况,《条例》(草案)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道路、场地停放车辆的,应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停放车辆收取费用的,参照价格部门指导价执行,而费用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如擅自处置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将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开发商销售房屋有环保告知义务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规定,建设单位在销售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和居住区内的其他房屋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告知购房者本条例禁止开办的项目;业主和物业管理者不得将物业出租、出借、承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本条例禁止开办的经营项目。

  拖欠工资纠纷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的具体数额、实际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有关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人社部门可根据劳动者投诉时提供的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10%以上20%以下罚款。

  违反社保规定单位负责人将受罚

  《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招用人员管理规定,未办理招用备案手续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用人单位500元罚款。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社会保险缴纳规定强迫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用人单位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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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连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