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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5元车费 付万元赔偿
2011-10-12 16:07:41 来源:东北网-林城晚报  作者:景为秋 毛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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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12日讯 近日,伊春市南岔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1年大年初一同家人回家,准备乘坐路某驾驶的出租车,并先交5元车费,后因双方说话语气不好,王某某及家人不乘坐该车,之后司机路某在退还5元车费时扔在车下,引起王某某及家人不满并让路某捡起来,路某不捡,为此王某某及家人动手将路某眼部、腰部致轻伤。事后,经调解王某某赔偿路某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3万余元。法院根据案件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