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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者施工伤及他人 赔偿责任谁来负
2011-10-18 14:13:05 来源:东北网  作者:李芊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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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18日讯 2009年10月8日,郑某将自家在七楼建小偏厦子的工作承揽给了张某,双方签订了承揽合同,其中合同中约定,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伤害或者受伤意外事故,均由张某负责,郑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同年10月13日下午17时许,行人李女士途经此楼下,不巧正好被张某往楼上运沙子的沙袋子掉下砸伤,李女士在鹤岗市人民医院住治疗,后转入佳木斯医院治疗。同年12月8日,李某以郑某是房主为由,将郑某诉至鹤岗市工农法院,要求郑某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郑某给付给李女士部分医疗费10万元。而后,郑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给付自己支付李女士的10万元赔偿款,并主张有11000元承揽费没有给付张某,用该承揽费折抵赔偿款后,张某应给付郑某89000元。张某在法庭上辩解道,在李女士与郑某调解的时候没有通知自己,此事其不认可。11000元的承揽费也不同意折抵。

  法院认为,郑某与张某签订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中明确规定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时的赔偿责任人。故依据该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张某在施工中致使李女士受伤的赔偿责任应由张某承担。郑某经法院调解向李某的赔偿款,郑某有权向张某追偿,故对郑某要求张某给付该项赔偿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张某辩称李女士与郑某调解时没有通知自己,自己不认可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郑某支付的赔偿款10万元,并承担2300元的诉讼费。

责任编辑:张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