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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严惩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2011-11-15 15:39:19 来源:  作者:丁建成 谭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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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15日讯 记者从省政府安委办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瞒报、谎报事故行为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通知》明确了瞒报、谎报事故行为的认定标准。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超过规定时限未依法报告事故,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通知》规范了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通知》规定了落实责任追究的具体细则。属于主要负责人瞒报或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瞒报或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瞒报、谎报事故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的,除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外,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直至依法关闭;负有事故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组织或者包庇、纵容瞒报、谎报事故的,从重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不能及时调查核实瞒报、谎报事故,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对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负责人问责,或根据情节,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