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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停车位价格快速攀升 租买车位一定先看产权
2011-11-16 13:40:24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董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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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16日讯 一边是新房打折,一边却是停车位价格快速攀升,据悉,哈尔滨一些社区的停车位价格已经上涨到三十万元。车位比车贵正在成为普遍现象。

  日前哈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并开始实行,从二○一一年起,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公开拍卖的新方式开始在哈全面推行,通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这预示着哈市停车也将进入收费时代,届时占用道路两侧、桥下空间等公共空间停车均要交费。公共空间停车收费,也带动了楼盘内停车位的价格上涨。

  去年,哈尔滨市区机动车保有量约六十万辆,而能供车辆停放的泊位仅有十二万个,显然车位数量远远不够用。而哈市新车的数量还在不断增加,目前每天以两三百辆的速度在增加,而停车位的建设却赶不上车辆的增速,必然造成停车难,所以直接推动了车位价格上涨。

  楼市低迷,固然有政策打压的影响,另一方面也由于刚需比例下降。统计表明百分之八十九的人口已经拥有住房,供需渐趋平衡的楼市,自然会迎来一个相对平稳的价格调整阶段。另一方面,私车保有的持续上涨,车位供应严重不足,将成为中国城市未来相当长一个阶段的典型现象。

  由于供需失衡,停车位价格还将呈现快速上涨趋势,如果有条件购买停车位,不妨现在入手。

  时下,经过国家房地产政策的轮番调控,楼市经历了“铜九铁十”的历练后,依然是波澜不惊。相对于楼市的不景气,新建住宅和已入户楼盘的停车位(包括地上和地下的车位、车库)租售却是很红火,但在停车位销售、出租时或之后产生的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却始终是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纠纷的焦点问题。一直以来,将小区车库、车位单独出售,对地面车位额外收费是开发商、物业的普遍做法,由此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

  停车位产权纠纷不断

  2010年9月,肖先生花50余万元在南岗区购买一套住房,同时,开发商还同时向业主公开出售小区的车库和停车位。肖先生花了29万元买下了一个地下车库和一个地面停车位,其中地下车库23万元,地面停车位6万元。肖先生以为已经买断了这两个停车位,自己可以随意使用,没想到小区物业入驻后,开始向业主收停车管理费,物业的这一行为让肖先生大惑不解。此后,肖先生开始了与物业长达数月的交涉,无果之后肖先生向其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开发商返还当时用于购买地下车库和地面停车位的款项及利息损失。

  在法院庭审中,肖先生认为,地下车库和地面停车位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开发商无权出售,因此应返还出售所得款项,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而开发商辩称,小区业主和开发商之间并没有签订合同,约定地上停车位和地下车库归业主所有。故开发商有权销售地下车库和地面停车位的使用权,不同意返还。最终法院做出判决:地面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应当返还肖先生地面车位款项。

  像肖先生这样因为停车位产权而产生纠纷的案例,近年来有增多的趋势。据记者了解,哈市目前在售的新盘中,很多楼盘的停车位就没有产权,但却求销两旺。而在目前冷淡楼市下,开发商“买房赠车位”的促销手段也比比皆是,很多购房者都对停车位的产权存在着质疑。


 

  归属要看是否计入公摊

  作为消费者或者业主在求租或购买停车位时,应该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呢?

  黑龙江仲法律师事务所阎兆明主任律师认为,购房者在购买车库、车位时能否取得所有权须视具体情况而定,必须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商品房住宅小区建设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物权法》第74条对车位、车库的归属和使用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通常,车位是指住宅小区内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以停放车辆为目的的属于开放式空间的场所。车库,是指住宅小区内设置的以存放车辆为目的具有封闭的空间的场所。因此,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区分车位、车库权属的基本前提是判别车位、车库究竟是属于建筑物专有权的客体范围还是属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权的客体范围。也就是说,如果车位、车库是占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并计入公摊面积的,则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所有权的客体,属于业主共有;如果车位、车库具有构造上和独立的利用性,没有计入公摊面积的,则可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客体,属于开发商所有,由开发商和业主约定车位、车库的使用权处理规则。

  停车位产权分四种

  据了解,目前,我市小区车位主要分四种。

  第一种是人防工程车位,开发商不拥有产权,不得出售、附赠,只拥有使用权(如果开发商将建设人防工程的成本已经分摊到销售的商品房的成本当中,则使用权的归属也随之转移);第二种是全体业主共有车位,《物权法》规定小区的地面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何使用需要经过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开发商无权对其进行出售或出租;第三种是单个业主购买车位,由业主出资购买,产权属于业主;第四种是开发商所有车位,开发商在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按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后,不计入公摊,即可以按程序取得产权,可以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

  停车位使用年限看产权

  在实际的停车位租售中,关于停车位使用期限也存在着很多乱象。这些乱象很多都转变成了纠纷。

  据阎兆明主任律师介绍,购买车库、车位的使用期限需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所购买的车库、车位有产权证的,则车库的使用年限等同于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70年;二、没有获得产权证,其使用期限依开发商、物业与购房者的约定,实质上是一种租赁合同关系。

  另外,阎律师说,如果车位或者车库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并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因出售出租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而获得的收益应该归业主所有。业主自己把本小区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停车,也需要支付相应的购买或承租费用,否则就是对其他无车业主的不公平,该收益也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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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