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17日讯 “注重证据、让证据说话”是决定官司胜诉与否的关键。而前不久鹤岗市的付某手拿欠据在法庭上向孟某索要欠款,结果法院不仅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反而还判决其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3600余元。
2010年10月21日,付某以孟某欠自己钱为由,将孟某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11年2月21日、同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上,原、被告言辞激烈,付某主张孟某欠自己的钱,并向法庭出具欠条一份,而孟某却以欠条上的签字不是其本人所签为由,提出对欠条签字进行司法鉴定。经孟某申请,法院委托,2011年4月25日,鹤岗某鉴定公司经过鉴定,出具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付某提供的欠条上的借款人处署名“孟某”签名不是孟某本人亲笔书写。孟某因申请笔迹鉴定支出鉴定费2000元,付某见势不妙于2011年5月1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但不同意承担鉴定费。
法院认为,因某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做出了欠条上借款人处署名“孟某”签名不是孟某本人亲笔书写,故对付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鉴定费2000元应由付某承担。付某虽提出撤诉,但因其不同意承担鉴定费,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付某的诉讼请求。
有道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付某最后落得个“偷鸡不成反蚀把米”,案件败诉不说,还搭上了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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