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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三天合伙抢劫作案四起 难逃法网终获刑
2011-11-23 15:03:36 来源:东北网  作者:于溪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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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23日讯 今年已是29岁的丁某和17岁的刘某,平时没事总是混在一起不务正业。2011年2月12日23时许,丁某与刘某经密谋后,来到鹤岗市工农区新世纪广场附近,租乘马某驾驶的出租车,行至鹤岗市第二十六中学校附近时,二人持刀将马某逼住,抢得人民币现金1100元,手机1部,合计价值人民币1400元,赃款赃物被二人挥霍。从这次抢劫到本月14日3天的时间里,二人在大约同一时间、用同一种手段抢劫作案四起,犯罪数额4280元。3天后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刘某9岁时父母离异,有父亲和祖父母抚养长大,父亲在其10岁时再婚,其初一下学期辍学在家,使其过早流入社会,无法抵制社会中的不良诱惑而误入歧途。刘某犯罪后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积极悔罪,决心痛改前非,恳请法院给予减轻处罚,重新做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刘某持械结伙多次实施抢劫,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丁某、刘某犯罪抢劫罪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丁某、刘某均系主犯。

  庭审过程中,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刘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且案发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捕后能当庭如实供述犯罪,有悔罪表现,从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角度出发,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根据丁某、刘某的犯罪情节、手段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刑法有关条款,以犯抢劫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十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清,上缴国库;以犯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清,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