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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立法后评估 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成评估对象
2011-12-11 08:53:49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孙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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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背景

  今年,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省教育厅和各市(地)人大常委会协助配合,历经7个月的调研、论证、统计分析,较好地完成了对《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立法后部分评估工作,为加强和改进我省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探索了新路。

  为什么评估?立法工作的延续

  黑龙江日报12月11日讯 立法后评估是一项新的制度,是立法的延伸,立法工作的延续。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巡视员罗忠睿介绍,“原来立法工作到法工委之后就不再进行,由人大常委会或者其他专门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是立法后检验当初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通过后的法规制度设定是否科学,是否有操作性,对法规的执行性也是检验,这项工作对我省立法工作能起到积极推动作用,进一步提高我省地方立法科学、民主。”

  此次,省人大常委会在对我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认真梳理后,将《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确定为本次立法后评估的对象。

  评估什么?怎么评?

  制度设计和执行是重点

  据省人大法工委相关人士介绍,评估采取部分评估的方式进行,即在对条例总体情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条例中的几项重要制度进行评估。其中,侧重对条例的制度设计进行评估,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通过对条例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对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查找条例的实施效果及其与立法预期之间的差距,分析、评价条例实施中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推动法规进一步有效实施的建议。

  经过论证,在《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中选择了七项主要制度作为具体评估对象,由省人大法工委具体组织实施,委托13个地市人大常委会进行配合,由省教育厅进行协助,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调研考察、网络问卷调查、科学分析评价条例实施三年来的情况。收集了大量信息资料、意见和建议,获得了客观、详实的数据。经过对数据的汇总、处理和分析,起草了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

  缺乏协调机制,应加大投入

  立法后评估调研情况表明,《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制度设计比较合理,规定的内容符合我省实际。该条例于2007年10月12日通过,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后,执行情况总体较好。条例实施三年多来,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形成了一定规模和特色,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其中主要体现为,加大了办学投资,有效弥补了财政对教育事业的投入不足;促进了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竞争,提高了教育教学质量;突出了办学特色,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诚信办学,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其中,调查显示,民办学校在水、电、燃气、供暖等方面基本可以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立法后评估结果显示,条例实施三年多来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也反映出制度设计和实施中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在制度设计方面,个别条款与部委规定不尽一致,个别条款对上位法细化不足,个别条款与实践脱节。在条例实施方面,缺乏对民办教育的正确认识,对民办教育的重视不足,政府对民办教育事业投入不足,各级政府在贯彻落实条例时缺乏相应的协调机制。

  评估工作小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将本条例修改工作列入2012年的立法预备项目;要加大对民办教育事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细化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提高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水平;要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在2012年颁布我省立法后评估办法。

责任编辑:张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