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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发票令”实施 开普票也要填“税号”
2017-07-07 08:51:50 来源:大庆网  作者: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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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东北网7月7日讯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的一则公告被称为“最严发票新政”,这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公告》)从7月1日起,企业取得的未填写税号的普通发票,不能再作为税收凭证。这一政策将给大家带来哪些影响?该如何开发票才能不耽误报销?

  购买方开发票应提供企业税号

  以往,我们在开发票的时候,工作人员总会问上一句:“开个人的还是开单位的?”开个人的话发票抬头就是个人,开单位的话就需要提供单位名称。市国税局的工作人员提醒,今后开单位发票,在提供单位名称的同时还需要提供单位的税号。

  《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所有的报销发票都需要税号吗

  那么,所有的报销发票都需要税号吗?

  市国税局的工作人员解释道,购买方不是企业的不用提供税号。通俗地说,如果您代表企业进行采购,就必须提供相应的税号,公告里所指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需要强调的是,这项规定只针对买方是企业的,对于以个人或者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为抬头的发票就不需要填写这些信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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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