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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聊天记录为友开脱 出具伪证者被判二缓三
2005-03-03 06:17:10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贾杰
东北网3月3日电 为使同窗好友逃避法律制裁,哈尔滨市道外区的刘某,竟利用电脑伪造聊天记录,及在法庭上为犯罪嫌疑人作伪证。近日,刘某因犯伪证罪被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7岁的刘某是哈市道外区人,转业后,找到了一份光纤维护员的工作。闲暇之余,刘某常到同学珂鑫开的网吧帮忙。2004年6月15日,珂鑫、新颍因涉嫌盗窃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9月,珂鑫通过同监释放人员传条,让刘某作伪证帮其逃避法律惩处。刘某便伪造了珂鑫犯罪当日的聊天记录,并出具了珂鑫犯罪时正与自己上网而不在现场的证明。此后在珂鑫、新颍盗窃案审理过程中,刘某在出庭作证时,掩盖歪曲事实真相,企图使其逃脱法律制裁。经侦查,警方于同年11月将刘某捕获。
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在珂鑫、新颍盗窃案的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隐匿罪证,其行为已经构成伪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犯伪证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程寿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作伪证的现象有两种,一是被金钱收买,二是搀杂个人感情。但不论是哪种,都具有危害性。它会影响侦查机关对案件的侦查,还会影响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审判,更有可能使无罪的人获罪,让有罪的人逃避法律的制裁。就本案而言,刘某盲目的讲究哥们义气,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编造虚假证明,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程法官提醒人们,在侦查机关询问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时,任何人要如实陈述所知的事情,不能搀杂个人感情,也不要被金钱收买。
责任编辑:隋洪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