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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修改计划生育新规定 删除有关引起争议的内容
2005-04-02 05:42:16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刘姝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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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4月2日电 由于哈尔滨市政府2005年3月9日发布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告》与国家计生委、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局、卫生部相关规定冲突,根据社会主义法制和谐统一规则,对《通告》进行修改,删除第四条“怀孕14周以上做人工流产要经过行政审批”等争议较大的规定。这是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了解,3月9日发布的《通告》第4条规定,“拟施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妇女,应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持批准材料到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通告》第7条规定,“对已领取《计划生育证》的育龄夫妻,未经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取消《计划生育证》。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申请。”

  上述两条规定出台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一些专家认为,该规定的实施没有法律依据,计生部门根本没有权力进行审批,而且,这样的规定势必要侵害个人的隐私权。

责任编辑:杜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