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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燃气条例 无故停气48小时以上用户可获赔
2005-04-29 09:29:35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李秋菊 吴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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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4月29日电 4月28日,《哈尔滨市燃气管理条例》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我市实行多年的“居民使用燃气一个月不足10立方米也必须交纳10元基础费”条款被取消。

  新建工程应安装燃气报警器昨天通过的《哈尔滨市燃气管理条例》对市民普遍关注的煤气报警器问题也做出规定:提倡已经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安装燃气报警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使用管道燃气的,建设单位应当安装燃气报警器,其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燃气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产品为保证公共场所安全,条例规定,商业、服务等公共场所内禁止使用钢瓶直接供气,同时禁止以上公共场所内存放已充装燃气或者含有残液的钢瓶。条例还规定,管道燃气企业在经营中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产品,并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将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无故连续停气48小时以上应赔偿用户直接损失管道燃气企业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用户用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新闻媒体和其他适当方式将停气、降压时间及期限通知用户。除因不可抗力和抢险抢修以及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管道燃气企业连续停止供气48小时以上的,应当赔偿用户直接损失。管道燃气企业进行停气作业后,恢复供气应当在每日6时至22时内进行,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向社会公示服务承诺,接受用户的监督。对收到的用户投诉,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用户对燃气企业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据悉,《哈尔滨市燃气管理条例》已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如获批准通过,自施行之日起,哈市居民便可与燃气基础费告别。

责任编辑:朱丹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