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5月12日电 日前,黑龙江省政府出台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政府保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意见》就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出一系列政策规定。
《意见》提出,民办高等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民办学校的招生将纳入国家年度招生计划。其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外地民办校在本省内招生,当地任何部门不得滥收费用并不得附加任何招生条件。户籍在本省的民办学校初中毕业生和高中毕业生,可以在其所在学校参加高中入学考试和高等学校入学考试。教师可以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业务培训、人事档案、社会统筹、职称评定、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
民办高等学校可在专业目录外(师范和医药类专业除外),自行设置专业。录取学生可暂不分专业,允许本科阶段在两年学业完成、专科阶段在一年半学业完成后,确定专业;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此外,从今年起,专科层次的自学考试助学将全部由民办助学高校承担,主考院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本科层次专业的助学机构或活动。实施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