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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一董事长贪污、侵占、挪用4000万元
2005-05-24 05:01:51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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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5月24日电 自己坐在股份公司董事长的“宝座”上,多次把公司巨额资金划到自己成立的“同名”公司。昨天,哈尔滨市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数额巨大涉嫌贪污、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案。

  检察机关指控,1992年12月,由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建设总公司、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哈市代办处等共同成立哈尔滨威朗置业有限公司,张绍亭任总经理。2000年3月,哈威朗公司变更登记,张任该公司董事长。期间,张利用职务之便,涉嫌实施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虚报注册资本等犯罪。

  资金转到自己公司

  1993年3月,哈威朗公司取得了对赣水路南侧与规划路交角处东鹰小区的开发项目。1995年10月,哈威朗公司确定投资三方暂以5400万为基数,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多退少补。其中东鹰小区4号楼土地作价500万元。1998年11月,张明知作价价格,却分别代表开发建设总公司、哈威朗公司签订《联建项目协议书》,确定开发建设总公司以1300万元获得该地使用权,其中开发建设总公司先行向哈威朗公司支付500万元,其余800万元继续投入该项目。

  2000年10月,开发建设总公司经理吴某与张签订《联建补充协议书》,确定开发建设总公司同意哈威朗公司将投资款转让给上海国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2003年3月,开发建设总公司将800万元及利润177918.33元全部转至上海国义公司账上,由上海国义公司转给张个人开办的上海威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一掷百万购置豪宅

  1993年6月,开发建设总公司以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大厦的土地入股,成立了哈威朗公司,并由哈威朗公司在该土地上兴建管理大厦。期间哈威朗公司投资兴建,但未完成。1999年3月,管委会决定重新兴建大厦,哈威朗公司不再投入,由管委会向该公司支付外欠工程款,并由金马集团公司负责返还该公司已投入费用。1999年10月,张用其中的116万元为其个人购买道里区住房一套。

  花样翻新侵吞巨款

  2001年6月,管委会向哈威朗公司支付50万元管理费。张将此款转至上海国义公司,被张据为己有。至2002年,金马集团按照张的要求,分二次将675万元转到上海国义公司,后被张据为己有。

  2000年10月,张采取欺骗手段,将所有权为哈威朗公司价值390万元的四层楼房转移到上海国义公司名下,张实际取得了对该处房产的所有权。2000年8月,张将哈威朗公司所有的威朗小区土地使用权以500万元转让给省农垦总局某部,并将此款转移到上海国义公司。

  1997年4月,张征得哈威朗公司股东之一林某的同意,将哈威朗公司200万元投资于大连保税区雁山渔业国际贸易公司。后张向林某出具《威朗公司企业目前概况》,谎称该项投资已无法收回,致使林信以为真,导致哈威朗公司对此笔投资款所有权放弃,张取得此款。

  1995年11月,张成立了由其任法人代表的哈尔滨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期间,建业公司收购了哈尔滨哈克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道里区西六、西七道街的土地使用权。1995年12月至1996年2月,张分数次将哈威朗公司资金1054.78万元用于建业公司的经营活动和为建业公司向有关主管部门及哈克森公司交纳土地出让金。

  1000余万摇身翻一倍

  2000年9月,张以1250万元在上海注册成立上海威朗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国义公司用包括此款在内的共计1750万元进行虚假增资,最终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的上海威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检察机关指出,张涉嫌贪污308.24万元、职务侵占款物26750318.33元、挪用资金1054.78万元、虚报注册1000余万元。现已追缴赃款物28212606.59元,尚造成经济损失1620101.74元。张利用职务之便涉嫌贪污国有财产、侵占、挪用公司财物、虚报注册资本,数额特别巨大,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悉,本案经审理后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