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1日电(记者雷蕾) 今天,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关系的规定》,此项规定共14条,即日起生效。规定划定了法官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相互关系的“底线”。
近年来,黑龙江省法院的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法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为黑龙江省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一些法官公正司法的使命感和正义感不强,缺乏居中裁判的职业意识,导致“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没有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些规定重申和细化了一些对法官禁止性的要求,而且强化了对违规法官的查办力度、明确了法院对举报线索的查办要求。规定还将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也确定为规范对象,将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利用其特定身份和职务影响案件处理的行为也纳入监督范围之内。
规定全文如下: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关系的规定
为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 正确处理法官与当事人的关系进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禁法官徇私偏袒一方当事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第二条 严禁法官徇私拖延办案,故意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怠于履行职责拖延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第三条 严禁法官限制和妨碍当事人行使法定的诉讼权利,或者以污辱性言辞以及其他方式侵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人格尊严。
第四条 严禁法官向当事人及其请托人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情况和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
第五条 严禁法官接受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宴请和钱物,借用、索要交通、通讯工具或者其他财物供个人使用,要求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请托办理法官及其亲友私人事务,或者为其谋取个人利益提供便利。
第六条 严禁法官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介绍、宴请与案件相关的法官,为其打探案情、疏通说情、转送钱物,或者以其他方式违法干预法官办案。
第七条 严禁法官违反规定为当事人指定、介绍或者推荐辩护人、代理人、中介机构。
第八条 严禁法官主动要求承办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的案件,或者按照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请托指定承办案件法官或者合议庭成员。
第九条 严禁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私自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第十条 严禁法官明知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不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实名举报法官违反上述规定并提供基本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接到举报的法院应立即调查核实,并及时将查办情况通报举报人。经初步审查举报基本属实的,应当立即更换办案法官。
第十二条 法官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停止办案;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免除法官职务,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法官违反上述规定而包庇袒护,或者对举报不及时查处、纠正的,追究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本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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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中院 0453—890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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