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运用诉讼调解手段成功解决了一起持续三年,历经五审的“翻烧饼”案件,双方当事人当庭表示满意。
2000年12月8日五常市水泥制品厂综合楼管委会与原告五常市天鹰物业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书一份。约定承包期10年,取暖费每个取暖期每平方米商服22元,居民18元,公告服务费商服每平方米每月收0.255元,折旧费每年每平方米收1.2元。至2002年,业户穆士雨未按合同约定给付2001年取暖期的取暖费及相关费用。五常市天鹰物业公司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于2002年10月22日将穆士雨诉至五常法院,请求穆士雨给付物业管理费3360元。
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穆士雨给付天鹰物业公司取暖费及相关费用3297元。判后穆士雨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哈中院审理后于2003年3月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穆士雨仍不服,2003年底又向哈中院申请再审。哈中院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发回五常法院重审。而五常法院的判决仍不能让穆士雨信服,他再次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本案的审判员韩玉清、高阳、庞永葆三位法官认为,尽管此案争议标的不大,但双方帐目、票据比较混乱,尤其是本案经过3次判决、1次裁定,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不断加剧,矛盾逐步升级,容易激化。要想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真正免除双方当事人的诉累,调解息诉才是最佳的结案手段。于是,合议庭从双方争议的矛盾焦点入手,耐心细致地开展了调解工作。他们在组织双方当事人一笔笔地认真对帐的基础上,进行了入情入理的疏导,推心置腹的劝说。5个小时过去了,双方当事人紧张的心情放松了,紧锁的眉头舒展了,天鹰物业公司答应将原物业管理人五常市水泥制品厂多收的2000年12月31日以前的取暖费1300元返还给穆士雨,至此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三位法官虽然没有吃上午饭,但是能通过调解使这起历经五审的“翻烧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满意,法官们感到由衷地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