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1日电 《黑龙江日报》今天发表文章:带薪休假遭遇法律“叹息”
带薪休假办法何时出台尚无定论
就制定和实施带薪休假的有关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告知尚无定论。
最新调查显示,90%的外资和合资企业都已实行带薪休假制度,但只有35的民营企业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大多数是大型的民营企业。
劳动者带薪年休假虽然写入劳动法,但由于没有具体实施办法,引发该问题的纠纷和法律诉讼不断,我省发生一起历时7年10次诉讼的讨要带薪年休假补偿诉讼案,劳动者开始寻求法律保护。
讨带薪年休假补偿
哈尔滨市一企业职工许某所在单位在执行国家带薪年休假规定中,对部分职工给予了带薪年休假,而1995年、1996年、1997年连续三年,没有给他安排带薪休假,让其加班加点工作,也没给加班工资,1995年、1996年只给了200元补偿费,1997年分文没给,几经追讨未果,许某与单位打起官司,寻求法律保护,然而这个官司让他费尽周折,承受巨大诉累。
据了解,许某曾是一名司机,从1998年开始,他讨要至2003年。许某从辖区基层法院一直申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各级裁定、判决等10余份,不支持他讨要补偿金。许某对这些结果不服,继续申诉。2004年哈市一基层法院受上级法院指令,再次审理该案。许某在庭审中称,其所在单位安排其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0多个小时,除正常接送通勤外经常加班加点出车,却不给加班加点工资,其单位让其下岗。此外单位违反规定,以后果自负、不给生活费相要挟,强迫他提前退休。现求法院判决被告给其补发“带薪年休假”加班报酬及经济补偿金7530.85元,给其补发下岗待业克扣工资而减少的收入和经济补偿金21万余元,给其补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其他各项福利待遇减少部分14万余元。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国家相关行业的规定,其所在单位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以及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1998年3月3日庭审笔录一份,证明其所在单位承认对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人员给予200元的补偿。
许某所在单位辩称,原告的工作岗位是驾驶员,依据规定,原告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加点报酬问题,故原告要求补偿1995年、1996年、1997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以及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请求,没有道理,没有依据。对许某作出停止工作的决定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作为当时大客车队队长的许某,理应带头遵守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但却私办捎脚证,利用公车、公油捎脚7个多月,这已严重地违反了规章制度,因此对其下岗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按照国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延长工作时间支付工资的规定。[199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和不另增人员的前提下,单位可安排职工的年休假。但许某休假会影响工作,故不能休假。
带薪年休假补偿金法律难支持
近日,法院审理该案确认,许某系被告单位职工,现已退休。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未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但被告分别于1995年和1996年给予原告400元的补偿。
1997年11月5日,被告单位四名领导检查公车捎脚情况时,发现原告等三人仍在利用公车私自捎脚,企业法人办公会及上级主管部门于1997年11月6日作出对原告等三人下岗待业的处理决定。原告下岗后,被告对原告的工资进行了下调。1998年,原告以要求被告补发1995年、1996年、1997年带薪休假加班工资并赔偿因停止大客车捎脚的经济损失为由,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院认为,被告因许某违反该单位有关规定,而对原告作出下岗处理的决定,是企业内部行使管理权的体现。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企业对劳动者作出处分、处罚等基于行使管理权所产生的纠纷,不属法院的受案范围,故对许某要求被告补发让原告下岗待业而减少的收入和经济补偿金等3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带薪年休假制度虽然是劳动法赋予每个劳动者的休息权利,但根据不同企业和岗位的需要,企业可统筹进行安排,而被告并未提出休假申请,且被告已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故对要求被告为其补发“带薪年休假”加班报酬及经济补偿金7530.85元,法院不予支持。因劳动部已于1995年5月22日批复许某所在行业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中包括交通车驾驶员岗位,故被告对原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法可依,对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发日常加班加点报酬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致使原告提前退休的责任在被告,故可按原告应于2005年12月15日退休时的各项标准,由被告为原告补发或补交工资、福利待遇等相关费用。依据《劳动法》规定,判被告为许某补发因提前退休致使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减少的差额。许某对这个结果不服,这场官司仍难了断。
带薪年休假有名无实
1994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由于没有具体办法,该项规定目前难以有效实施。
6月28日记者来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据该厅法规处负责人说,目前国家没有带薪年休假具体实施办法,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中无法实施该项制度,当前各单位人员定岗,实施带薪休假困难,目前劳动仲裁部门已不再受理有关带薪年休假引发的劳动争议。该厅工资处工作人员称,由于没有带薪年休假具体实施办法,依靠财政拨款的机关单位对不休假人员无法进行补偿,至于企业是否给予相应补偿金,是企业自主行为。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沈宏罡老师,他认为,既然国家劳动法规定了职工享有带薪休假权利,就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除了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等职工带薪休假的资格条件、时间长短、薪金标准等事宜作出明确规定外,还应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有带薪休假的内容等,完善和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否则法律有名无实,会让法律尊严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