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15日电 日前,克山县克山镇居民刘某证据保全及时,免受了一场经济损失。
1998年年初,王某妻子在没和丈夫商量的情况下,从刘某处借款一万元,用于自己做买卖,双方约定还款日期后,由王妻给刘某出了一张借条,并交刘某保存。当年6月借款到期后,刘某多次找王妻要钱,都被推委,刘某拿着王妻出具的借据,将王某夫妇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
就在刘某起诉时,王妻因交通事故死亡,其丈夫王某不承认刘某出示的借条是其妻所出具,指纹也不是妻子的。为了核实原告刘某提供的证据,办案法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在征得被告王某同意后,抢在王妻火化前,对死者的指纹进行采集,后经上级人民法院法医指纹鉴定,结论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上的指纹系王妻所为。后经法官调解,王某同意分批偿还亡妻所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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