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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加班职工索要休息权
2005-07-28 08:45:35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李默斯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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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28日电 近日,黑龙江省鹤岗市粮食局第八粮库34名职工,联名将所在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单位对他们受到侵害的休息权作出共计74万余元的赔偿。近日,记者采访了这些职工的代表王秀芹。

  王秀芹等30余名工人是黑龙江省鹤岗市粮食局第八粮库的职工。自1998年1月份开始,就经常在休息日、节假日等国家法定休息日内正常上班,也没有得到相应的补休和加班费。考虑到找一份工作不容易,职工们多数选择了沉默。时间长了,有一些职工开始陆续找单位的领导,要求补休或是补开一些加班费。可是,单位的领导对此总是说一定给他们安排补休。这样,职工们便在领导的承诺中一等就是5年。

  直到2004年年末,职工们再次找到单位领导,可是没想到却被告知,不能安排补休,也无法给予补偿。职工们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4年12月24日,王秀芹等34名职工联名向鹤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裁决黑龙江省鹤岗市粮食局第八粮库立即支付他们自1998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法定假日加班的工资报酬共计74万余元。然而,今年4月25日,鹤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王秀芹等34位申诉人,2004年10月24日之前的索赔,已超过申诉时效,只对2004年10月24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申诉予以支持,裁决被诉单位支付给职工们休息日工资共计13912元。六七年没有休息的权利,最后只得到人均400多元的补偿,职工们对裁决产生质疑。5月20日,他们又向鹤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月6日,鹤岗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被告的代理人表示,该单位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度,因为工作忙不得不加班。但是,记者从鹤岗市劳动局了解到,鹤岗市粮食局第八粮库并没有向他们提出申请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度。被告方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仲裁。职工们的权益被侵害是在1998年1月,却在2004年12月24日,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大部分的索赔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哈市闻明律师事务所李秋菊(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本案中的30余名工人,从1998年开始,就不断地向所在单位提出补休要求,所以职工们一直在等待。直到2004年末,职工们被告知不予补休及补偿时,劳动者们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而后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因此,劳动争议应从职工们被明确答复不给解决之日起计算,所以完全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近日,法院将对此案作出判决,本报将对此案给予关注。

  相关链接

  企业自身无权变更工时制度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我国自1995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工作制,只有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是,这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企业自身无权决定将标准工时制度,变更为综合计算工时或其他工时制度。

  我国劳动法规定加班应当付报酬

  我国劳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需加班加点的,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且应当付给劳动者相应的报酬。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鹤岗市粮食局第八粮库34名职工加班6年没有酬劳引发官司,这在黑龙江省尚属首例。

责任编辑:朱丹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