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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母女命丧车祸 30万元赔偿金岳母女婿引起纷争
2005-09-05 09:48:10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赵栩 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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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5日电 一场交通事故,令一对老夫妇的外孙女、女儿先后死亡;一笔30万元的赔偿金,又因女婿归为己有,让老夫妇和女婿兴起一场纷争。

  年初,陈老先生的女儿、外孙女乘坐孟某驾驶的轿车外出时,因孟某过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陈老的外孙女当场死亡,女儿在送入医院抢救4个小时后死亡。4月份,陈老的女婿张某分别作为死者的丈夫、父亲,与孟某签订了赔偿协议,并领取了30万元的赔偿金。

  张某将30万元赔偿金归为己有,引起陈老夫妇的不满。可张某认为,两死者的丧葬等费用都需要自己支付,30万元是肇事司机给付自己的赔偿款,与陈老夫妇无关。陈老夫妇却认为,在与孟某的协议中,明确了赔偿金中包括对陈老夫妇的部分赔偿,他们理应分得一部分。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陈老夫妇与张某都是死者陈女士的第一顺序近亲属和第一顺序赔偿权利人,她的死亡对双方的损害同样巨大。既然赔偿协议中注明,孟某的赔偿金中包括了陈老夫妇应得的部分,因此孟某支付的赔偿金中,应有陈老夫妇的一部分。而且由于陈女士的女儿先于陈女士死亡,陈女士生前还有权获得女儿的死亡赔偿金的一半,陈女士去世后,对该部分应得财产利益,陈老夫妇有继承的权利。因此判决张某给付陈老夫妇12万元。

  启凡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赔偿和继承两方面的问题。案中母女死后其家人所得的赔偿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其中医疗费、丧葬费用于实际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是针对具体个人给予的,主要指未成年人和需赡养的老人;死亡补偿费可作为遗产予以继承。

  在事故中,陈女士的女儿先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父亲、母亲,陈女士作为母亲生前所得女儿的死亡补偿费,作为遗产在其死后可以被继承。而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她的丈夫、父亲、母亲,3人对陈女士的遗产享有同等继承权,因此陈老夫妇有权依法获得补偿费中应得的部分。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