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10月9日电 日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一份判决,判决五常市第一中学在一起校园伤害事件中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哈尔滨市法律专家石建荣认为,本案的终审判决十分合理。这个案件讨论的是学校和学生到底是什么关系。每每发生校园伤害事件后,人们通常认为既然发生在学校,校方必须承担责任,其实这是不全面的,这种错误的认识是基于对学校和学生关系的模糊认识造成的。事实上,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只承担对学生的教育义务,不应该承担监护责任,所以在无法确定学校具体过错的情况下,不应该追究校方的责任。
这一点在很多法律法规上都有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学校未尽职责或未履行法定义务并负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中也规定,“由于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应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责任。”
石建荣说,学校对学生的主要义务是教育义务,管理和保护是依附于教育义务而存在的。学生进了学校,是接受教育,而不是雇了保镖。另外学校无法也不可能采取人盯人的教育管理方式,不可能不让学生活动。而且,学校在发生伤害事件之前是无法预料的。所以,在本案中学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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